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防治條例》,保障人體健康,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制定本標準。
為促進汽車維修行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加強江蘇省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本標準規定了汽車維修行業清洗、鈑金、噴漆、烘干等工藝過程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本標準未規定的污染物項目仍執行國家或地方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國家或地方發布的(綜合或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排放限值嚴于本標準限值的,按照從嚴要求的原則,執行更嚴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和HJ 945.1-2018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夏思佳、趙秋月、喬月珍、李春燕、張潔、李荔、陳鳳、姚宇坤
本標準由江蘇省人民政府于**年**月**日批準。
本標準**年**月**日實施。
本標準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負責解釋。
汽車維修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維修行業清洗、鈑金、噴漆、烘干等工藝過程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汽車維修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擴建汽車維修企業(業戶)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污染物排放控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與清漆用原材料 取樣
GB/T 3840 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方法
GB/T 5206 色漆和清漆 術語和定義
GB/T 15432 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 16739.1 汽車維修開業條件 第1部分:汽車整車維修企業
GB/T 16739.2 汽車維修開業條件 第2部分:汽車綜合小修及專修維修業戶
GB/T 23985 色漆和清漆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的測定 差值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HJ 583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4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644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HJ 945.1 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
HJ 1010 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氣相色譜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1012 環境空氣和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便攜式監測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DB32/T 3500 涂料中揮發性有機物限量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汽車維修企業(業戶) automotive refinishing plant
從事汽車修理、維護和保養的企業和個體經營戶,包括GB/T 16739.1和GB/T 16739.2中的I類、II類、III類汽修企業。不包括從事油罐車、化學品運輸車等危險品運輸車輛維修的企業。
3.2噴烤漆房 spray booths
可以加熱空氣介質,并在其中進行噴漆、烘烤作業的裝置。
3.3施工狀態 application condition
在施工方式和施工條件滿足相應產品技術說明書中的要求時,產品所有組分混合后,可以進行施工的狀態。
3.4涂料 coatings
液體、糊狀或粉末狀的一類產品,當其施涂到底材上時,能形成具有保護、裝飾和/或其它特殊功能的涂層。
3.5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簡稱VOCs。在表征 VOCs 總體排放情況時,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要求,本標準采用非甲烷總烴(以 NMHC 表示)作為污染物控制項目。
3.6揮發性有機物含量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content
按照規定的測試方法測試產品所得到的揮發性有機物的含量。
3.7非甲烷總烴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以碳的質量濃度計。
3.8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包括開放式作業場所逸散、以及通過縫隙、通風口、敞開門窗和類似開口(孔)的排放等。
3.9密閉 closed/close
污染物質不與環境空氣接觸,或通過密封材料、密封設備與環境空氣隔離的狀態或作業方式。
3.10密閉空間 closed space
利用完整的圍護結構將污染物質、作業場所等與周圍空間阻隔所形成的封閉區域或封閉式建筑物。該封閉區域或封閉式建筑物除人員、車輛、設備、物料進出時,以及依法設立的排氣筒、通風口外,門窗及其他開口(孔)部位應隨時保持關閉狀態。
3.11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設備 control device for VOCs
處理揮發性有機物的吸附裝置、光催化氧化裝置以及其他組合處理技術的污染治理設備。
3.12現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3.13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
3.14重點地區 key regions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要求,對大氣污染嚴重,或生態環境脆弱,或有進一步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求等,需要嚴格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地區。
4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時段劃分
現有汽車維修企業(業戶)自**年**月**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汽車維修企業(業戶)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無組織排放限值、工藝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
4.2 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2.1 汽車維修企業(業戶)的噴烤漆房應安裝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排氣筒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執行表1的規定。
4.2.2 重點地區的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的地域范圍和時間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設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4.2.3 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的廢氣需要補充空氣進行燃燒、氧化反應的,排氣筒中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1)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為3%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利用鍋爐、工業爐窯、固廢焚燒爐焚燒處理有機廢氣的,煙氣基準含氧量按其排放標準規定執行。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離等其他VOCs處理設施,以實測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不得稀釋排放。
4.2.4 汽車維修企業(業戶)的排氣筒具體高度及距周圍建筑物的距離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
4.2.5排氣筒進口、出口應按照GB/T 16157的規定設置永久采樣監測孔、采樣平臺及其相關設施。
4.3 工藝措施與管理要求
4.3.1 涂裝過程中使用的處于施工狀態的涂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符合DB32/T 3500要求。
4.3.2 含VOCs的原輔料應當密閉運輸與儲存,用后應及時密閉,減少揮發。調漆工序應在專門的調漆室內操作,噴漆(包括打膩子)、流平和烘干工序應在噴烤漆房內操作,使用溶劑型涂料的噴槍應密閉清洗,禁止露天噴涂、干燥。
4.3.3 調漆室、烤漆房和噴槍清洗密閉空間產生的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處理后達標排放。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應符合GB 37822規定。
4.3.4 對于一次性吸附工藝,當排氣濃度不能滿足設計或排放要求時應更換吸附劑;對于可再生工藝,應定期對吸附劑動態吸附量進行檢測,當動態吸附量降低至設計值的80%時宜更換吸附劑。應根據設施使用說明和使用累計時間確定濾棉的更換周期。無明確規定的,底部過濾棉更換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進風過濾棉更換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頂部過濾棉更換周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4.3.5 汽車維修企業(業戶)應每月記錄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原料的購置、儲存、使用及處理等資料,并至少保存3年,供主管部門查驗。需記錄的數據包括:
(1)含VOCs的原輔料(包括涂料、稀釋劑、清洗劑、固化劑等)逐月的使用量、回收和處置量,回收和處置方式,每種原輔料中VOCs含量;
(2)VOCs污染治理設備維護保養記錄。吸附裝置應記錄吸附劑種類、更換再生周期、更換量,并每日記錄操作溫度等;熱力燃燒裝置,應記錄燃燒溫度曲線、煙氣停留時間;催化氧化裝置,應記錄催化劑種類、催化劑更換日期、操作溫度曲線;其他污染控制設備,應記錄保養維護事項,并每日記錄主要操作參數;
(3)過濾材料的更換和處置記錄。
4.3.6 廢吸附劑、廢溶劑應當放入具有標識的密閉容器中,定期處理,并記錄處理量和去向。購買吸附劑和廢吸附劑處理的相關合同、票據至少保存三年。
4.3.7 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需求,對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狀況進行監控,具體實施方式由各地自行確定,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參見附錄A。
4.4 企業邊界及周邊污染監控要求
企業應對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F有汽車維修企業(業戶)自**年**月**日起,新建汽車維修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企業邊界任何1h大氣污染物平均濃度符合表3規定的限值。
5.1 一般要求
5.1.1 涂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測定按照DB32/T 3500的規定執行。
5.1.2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HJ 819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1.3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5.1.4 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1.5 大氣污染物監測應在規定的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后監測。根據企業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的產品、副產品等,確定需要監測的污染物項目。
5.2采樣要求
5.2.1 排氣筒VOCs監測的采樣點數目及位置設置應當按照GB/T 16157、HJ/T 397、HJ/T 373和HJ/T 732的規定執行。
5.2.2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的數目及點位設置應按照HJ/T 55執行。
5.3監測工況要求
5.3.1 對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或限期治理后的監測,采樣期間的工況不應低于設計工況的75%。
5.3.2 采用溶劑型和其他多種類型涂料噴涂的,采樣時段應當包括溶劑型涂料噴涂工況。
5.4采樣方法與分析方法
5.4.1 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測定應按照表4規定的方法執行。
6 達標判定
6.1對于有組織排放,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1小時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不達標。
6.2對于無組織排放,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1小時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不達標。
7 實施與監督
7.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在任何情況下,汽車維修企業(業戶)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7.3企業未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屬于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