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打贏藍天保衛戰的收官之年,為推進PM2.5和臭氧濃度“雙控雙減”,源頭治理,精準施策,進一步加強全市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根據《關于印發〈“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環大氣〔2017〕121號)、《關于印發〈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方案〉的通知》(環大氣〔2019〕53號)和《關于印發江蘇省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蘇大氣辦〔2020〕2號)等方案要求,結合南通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形勢與問題
(一)VOCs污染排放對大氣環境影響突出。近年來我市O3污染問題日益顯現,O3濃度持續處于高位,尤其是在夏秋季節已成為影響我市優良天數的首要污染物。根據我市VOCs源解析研究表明,我市臭氧生成以本地前體物化學生成為主,其中VOCs對臭氧生成發揮主導作用,解析結果表明我市環境空氣中VOCs來源分別為:工業排放(28.4%)、機動車尾氣(21.8%)、溶劑源(20%)、燃燒源(20%)和油氣揮發源(11.3%)。我市VOCs排放總量仍然較大,2019年VOCs約為10.1萬噸,削減VOCs有利于降低我市臭氧濃度。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我市VOCs治理工作依然薄弱,尚未能遏制臭氧上升趨勢,主要表現為:一是源頭控制力度不足。有機溶劑等含VOCs原輔材料的使用是VOCs重要排放來源,目前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措施明顯不足。工業涂料中水性、粉末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不足20%;二是無組織排放問題突出。VOCs揮發性強,涉及行業廣,產排污環節多,無組織排放特征明顯。工業VOCs排放中無組織排放占比達60%以上;三是治污設施簡易低效。VOCs廢氣組分復雜,治理技術多樣,適用性差異大,技術選擇和系統匹配性要求高。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技術應用比例高,實際治污效果差。四是運行管理不規范。目前企業普遍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規程未建立、人員技術能力不足等問題。存在活性炭長期不更換;燃燒、冷凝治理技術運行溫度等達不到設計要求;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未按規程操作等。五是監測監控不到位。VOCs企業自行監測質量普遍不高,點位設置不合理、采樣方式不規范、監測時段代表性不強等問題突出。涉VOCs排放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缺乏有效的監測溯源與預警措施,部分園區和重點企業異味擾民現象時有發生。
二、主要目標
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體系,提升全市VOCs治理監管水平,各縣(市、區)臭氧超標天數較2019年減少10%,VOCs排放較2019年減少10%。
三、控制思路與要求
(一)大力推進源頭替代。禁止建設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等項目。企業采用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涂料、油墨、膠粘劑等,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排放績效等滿足相關行業排放標準里規定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于10%的工序,各地區可不要求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牽頭部門:市行政審批局、生態環境局,以下均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落實,不再列出)
現有企業,通過使用水性、粉末、高固體分、無溶劑、輻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輻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熱熔、無溶劑、輻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膠粘劑,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應活性的清洗劑等,替代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從源頭減少VOCs產生。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要加大源頭替代力度;化工行業要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低反應活性的原輔材料,加快對芳香烴、含鹵素有機化合物的綠色替代。加快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低VOCs含量源頭替代進度,5月底出臺源頭替代實施方案,在政策、資金等方面給予企業扶持。按照《涂料中揮發性有機物限量》(DB32/T 3500-2019)中VOCs含量限值要求,年底前,各縣(市、區)結合實際,基本完成汽車制造底漆、中涂、色漆工序,鋼制集裝箱制造箱內、箱外、木地板等工序以及家具、工程機械、船舶、鋼結構、卷材等制造行業的替代任務。鼓勵對有機溶劑年用量小于10噸且無法完成替代的企業實施兼并重組、關停轉移。建筑物和構筑物防護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市工信局、住建局、生態環境局按各自職能負責)
(二)全面加強無組織排放控制。全面落實《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重點對含VOCs物料(包括原輔材料、產品、廢料以及有機聚合物材料等)儲存、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敞開液面逸散以及工藝過程等五類排放源實施管控,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通過采取設備與場所密閉、工藝改進、廢氣有效收集等措施,削減VOCs無組織排放。(牽頭部門:市生態環境局,配合部門:市應急管理局)
加強設備與場所密閉管理。含VOCs物料應儲存于密閉容器、包裝袋,高效密封儲罐,封閉式儲庫、料倉等。含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應采用密閉管道或密閉容器、罐車等。高VOCs含量廢水(廢水液面上方100毫米處VOCs檢測濃度超過100ppm,以碳計)的集輸、儲存和處理過程,應加蓋密閉。各地區年底前基本完成高VOCs含量廢水池加蓋收集處置。含VOCs物料生產和使用過程,應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閉空間中操作。(牽頭部門:市生態環境局)
推進使用先進生產工藝。通過采用全密閉、連續化、自動化等生產技術,以及高效工藝與設備等,減少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優先采用底部裝載方式。石化、化工行業重點推進使用低(無)泄漏的泵、壓縮機、過濾機、離心機、干燥設備等,推廣采用油品在線調和技術、密閉式循環水冷卻系統等。工業涂裝行業重點推進使用緊湊式涂裝工藝,推廣采用輥涂、靜電噴涂、高壓無氣噴涂、空氣輔助無氣噴涂、熱噴涂等涂裝技術,鼓勵企業采用自動化、智能化噴涂設備替代人工噴涂,減少使用空氣噴涂技術。包裝印刷行業大力推廣使用無溶劑復合、擠出復合、共擠出復合技術,鼓勵采用水性凹印、醇水凹印、輻射固化凹印、柔版印刷、無水膠印等印刷工藝。(牽頭部門:市行政審批局、工信局,配合部門:市生態環境局)
提高廢氣收集率。遵循“應收盡收、分質收集”的原則,科學設計廢氣收集系統,將無組織排放轉變為有組織排放進行控制。采用全密閉集氣罩或密閉空間的,除行業有特殊要求外,應保持微負壓狀態,并根據相關規范合理設置通風量。采用局部集氣罩的,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應不低于0.3米/秒,有行業要求的按相關規定執行。加強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控制。企業中載有氣態、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數量大于等于2000個的,應按要求開展LDAR工作。(牽頭部門:市生態環境局)
(三)推進建設適宜高效的治污設施。企業新建治污設施或對現有治污設施實施改造,應依據排放廢氣的濃度、組分、風量,溫度、濕度、壓力,以及生產工況等,合理選擇治理技術。鼓勵企業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濃度、大風量廢氣,宜采用沸石轉輪吸附、活性炭吸附、減風增濃等濃縮技術,提高VOCs濃度后凈化處理;高濃度廢氣,優先進行溶劑回收,難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溫焚燒、催化燃燒等技術。油氣(溶劑)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離+吸附等技術。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技術主要適用于惡臭異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適用于低濃度VOCs廢氣治理和惡臭異味治理。非水溶性的VOCs廢氣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噴淋吸收處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術的,應定期更換活性炭,保留更換記錄,廢舊活性炭應再生或處理處置。(牽頭部門:市生態環境局)
各縣(市、區)要結合當地產業特點,對噴涂等工藝相同、污染物性質相似、地理位置相近的中小企業,單獨或依托產業園區(集中區)以及治污能力強的規模企業,建設集中噴涂工程中心,配備高效廢氣治理設施,代替分散的涂裝工序,提高VOCs治理效率。各地應根據自身行業特點建設集中噴涂工程中心,集中噴涂工程中心覆蓋范圍內企業原則上不再新建獨立噴涂工序。海安市、通州區、港閘區在2020年底前率先建成并投入使用。(牽頭部門:市行政審批局,生態環境局)
規范工程設計。采用吸附處理工藝的,應滿足《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要求。采用催化燃燒工藝的,應滿足《催化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要求。采用蓄熱燃燒等其他處理工藝的,應按《蓄熱燃燒法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技術規范要求設計。督促有關企業排查廢氣治理設施和項目是否履行項目立項、規劃選址、用地、安全生產、消防、建設、特種設備等相關手續,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牽頭部門:市生態環境局,配合部門:各相關部門)
實行重點排放源排放濃度與去除效率雙重控制。車間或生產設施收集排放的廢氣,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時的,應加大控制力度,除確保排放濃度穩定達標外,還應實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有行業排放標準的按其相關規定執行。(牽頭部門:市生態環境局)
(四)深入實施精細化管控。根據我市VOCs源解析成果,對我市臭氧生成影響較大的物種主要為間/對二甲苯、鄰二甲苯、甲苯、乙苯、1,2,4-三甲苯、丙酮、甲醛、乙醛、乙烯、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等(附表1),其中芳香烴對我市臭氧生成的影響最大。各地應圍繞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求,重點圍繞使用、產生上述較多的化工行業和船舶、工程機械、鋼結構、家具等涂裝行業開展整治,落實治理項目到具體企業、具體工段和具體責任人。企業在購置、使用涂料、油墨等原料時,應當向供應廠商索要產品組分報告或者MSDS(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報告等證明材料,各地根據企業提供原輔料成分、用量數據,對照環評、環統、污普等來源抽查核實。(牽頭部門:市生態環境局)
推行“一企一策”制度。列入省揮發性有機物重點監管的企業對照《關于印發揮發性有機物重點監管企業綜合整治方案編寫大綱等文件的通知》(蘇環辦〔2018〕492號)要求,3月底前完成方案編寫(修訂),年底前企業完成整治。駐各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要組織專家對治理效果完成核實評估。區域內其他重點物質使用、產生量大的企業,參照實施“一企一策”。方案編制要兼顧惡臭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等,提出有效治理、管控方案,提高VOCs治理的精準性、針對性和有效性。(牽頭部門:市生態環境局)
制定“一園一策”整治方案。開展大氣源清單更新工作,組織企業“應報盡報”,完善VOCs排放數據管理。重點化工園區(集中區)3月底前要完成園區(集中區)VOCs摸底調查,制定“一園一策”專項整治方案。技術力量不足的,聘請第三方支持大氣源清單填報、審核,整治方案編制,治理效果核查等工作。(牽頭部門:市生態環境局)
加強企業運行管理。企業應系統梳理VOCs排放主要環節和工序,特別要注重啟停機、檢維修作業等,避免造成無組織排放,制定具體操作規程,落實到具體責任人。健全內部考核制度。加強人員能力培訓和技術交流。建立管理臺賬,記錄企業生產和治污設施運行的關鍵參數(附表2),在線監控參數要確保能夠實時調取,相關臺賬記錄至少保存三年。(牽頭部門:市生態環境局)
(五)加強監測監控。排污許可管理已有規定的化工、原料藥、農藥、汽車制造、制革、紡織印染等行業,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開展自行監測工作。將化工、包裝印刷、工業涂裝等VOCs排放重點源,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符合風量要求的主要排污口安裝自動監控設施,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列入省揮發性有機物重點監管的企業要對照重點控制物種開展監測,建立企業VOCs排放源成分譜,其他企業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提出管理要求。各縣(市、區)化工園區和產業集群,推行泄漏檢測統一監管,完善園區LDAR信息管理平臺。要積極運用已建成園區大氣監測站,及時預警,運用走航等手段開展溯源。年銷售汽油量大于5000噸加油站完成油氣回收自動監控設備安裝聯網,開展儲油庫油氣回收自動監控試點。(牽頭部門:市生態環境局,配合部門:市商務局)
鼓勵無組織排放突出的企業,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裝視頻監控設施。鼓勵企業配備便攜式VOCs監測儀器,及時了解掌握排污狀況。鼓勵距離敏感目標較近的企業建設廠界VOCs在線監測設備,并實時公示監測數據。具備條件的企業,應通過分布式控制系統(DCS)等,自動連續記錄環保設施運行及相關生產過程主要參數,試點工況參數遠程在線監控。自動監控、DCS監控等數據至少要保存一年,視頻監控數
強化監測數據質量控制。企業自行監測應在正常生產工況下開展,對于間歇性排放或排放波動較大的污染源,監測工作應涵蓋排放強度大的時段。加強自動監控設施運營維護,數據傳輸有效率達到90%。企業在正常生產以及限產、停產、檢修等非正常工況下,均應保證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并聯網傳輸數據。各地對出現數據缺失、長時間掉線等異常情況,要及時進行核實和調查處理。(牽頭部門:市生態環境局)
四、實施與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要按照打贏藍天保衛戰總體部署,深入推進重點行業VOCs綜合治理。加強生態環境、發改、工信、應急管理、商務、住建等部門之間溝通協調,充分發揮行業作用,形成工作合力;結合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污染源排放清單編制和源解析等工作,確立本地VOCs治理重點行業,建立重點污染源管理臺賬;組織監測、執法力量,加強監督,開展專項治理行動。對推進不力、工作滯后、治理不到位的,強化監督問責。
(二)加強培訓宣傳。各地區針對已發布的最新揮發性有機物相關標準組織企業進行培訓;積極研究正在制修訂的新標準、新要求,本地尚無行業地方標準,鼓勵企業對標上海、浙江、廣東等地標準,進行治理。各地要充分運用主流媒體和“兩微一網”,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宣傳報道,提高企業和公眾知曉率。
(三)強化監督執法。各地要加大VOCs排放監管執法力度,開展重點行業專項執法行動,重點對企業低VOCs含量涂料使用、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以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等情況進行檢查。按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附錄A要求,通過監測廠區內無組織排放濃度等,監控企業綜合控制效果。整頓和規范環保服務市場秩序,嚴厲打擊VOCs治理設施建設運維不規范行為。將加油站、儲油庫油氣回收檢查列入日常檢查工作,加大監管力度。加強執法能力建設,在環境執法大練兵中,將VOCs執法檢查作為大比武的重要內容,有效帶動提升VOCs執法實戰能力。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執法局要提高執法裝備水平,配備便攜式VOCs快速檢測儀、VOCs泄漏檢測儀、微風風速儀、油氣回收三項檢測儀等。
(四)實施差異化管理。強化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確保排污單位落實持證排污、按證排污的環境管理主體責任。綜合考慮企業生產工藝、原輔材料使用情況、無組織排放管控水平、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效果等,樹立行業標桿,引導產業轉型升級。在重污染天氣應對、環境執法檢查、項目審批、政府綠色采購、企業信貸融資等方面,對標桿企業給予政策支持。對治污設施簡易、無組織排放管控不力的企業,加大聯合懲戒力度。
(五)強化重污染天氣應對。各縣(市、區)將涉VOCs排放企業全面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做到全覆蓋。根據自身實際,制定夏季臭氧易超標時段錯峰生產和停限產措施。根據污染排放績效水平,對使用有機溶劑等原輔材料,末端治理僅采用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技術或存在敞開式作業,芳香烴、烯烴、醛、酮類等排放量較大的企業,加大停產限產和錯峰生產力度。對治理效果好,達到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于10%的工序、采用原輔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的工序;完成VOCs全過程深度治理,達到特別排放限值和無組織排放特別控制要求,采用燃燒等高效治理設施或送工業加熱爐、鍋爐直接燃燒處理,經當地生態環境局評估認定,VOCs收集效率與處理效率達到“雙90%”的企業;涉及重大民生保障的企事業單位,予以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