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條之規定,并依據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河北省環境保護廳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河北科技大學、華北制藥集團環境保護研究所有限公司、河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石家莊市環境監測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郭斌、任愛玲、趙文霞、宋玉、韓靜、段二紅、杜昭、律國黎、王勇軍、周崇輝、邢志賢、李亞卿、馮媛、俞磊、王欣、姜建彪、趙鑫、楊麗麗。
本標準由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青霉素類制藥揮發性有機物和惡臭特征污染物排放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青霉素類制藥企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VOCs)和惡臭特征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新改擴建青霉素類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大氣揮發性有機物和惡臭特征污染物的排放和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3095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14554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14675空氣質量惡臭的測定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Z/T160.42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
GBZ/T160.48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醇類化合物
GBZ/T160.55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脂肪族酮類化合物
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75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
HJ/T76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194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HJ/T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644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732-2014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
HJ733-2014泄漏和敞開液面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技術導則
HJ734-2014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國家環保局環監第470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青霉素類Penicillins
從青霉菌培養液中提制的含有青霉烷、能破壞細菌的細胞壁并在細菌細胞的繁殖期起殺菌作用的一類抗生素。又被稱為:青霉素G和青霉素V,如青霉素G鈉、青霉素G鉀、青霉素V鉀。
3.2青霉素類制藥企業penicillin-producingenterprise
生產青霉素原料藥(含青霉素工業鹽)及6-APA的制藥企業。
3.3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在101325Pa標準大氣壓下,任何沸點低于或等于260℃的有機化合物,或在特定條件下可以揮發到氣相中的有機化合物的統稱(不包括甲烷),簡稱VOCs。
3.4總揮發性有機物Total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采用HJ644或HJ732方法監測的VOCs物質算術總和,簡稱TVOC。
3.5惡臭污染物odorpollutants
一切刺激嗅覺器官引起人們不愉快及損害生活環境的氣體物質。
3.6臭氣濃度odorconcentration
惡臭氣體(包括異味)用無臭空氣進行稀釋,稀釋到剛好無臭時,所需的稀釋倍數。
3.7標準狀態standardstate
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標準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空氣為基準。
3.8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aximumallow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處理設施后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h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h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9最高允許排放速率Maximumallowable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
3.10排放筒高度stackheigh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單位為m。
3.11無組織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主要包括作業場所有機溶劑存放、開放式灌裝、輸送,以及設備、管線揮發性有機氣體泄漏等。
3.12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溫度273K,壓力101325Pa狀況下,監控點(根據HJ/T55確定)的大氣污染物任何1h質量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13現有污染源existingpollutionsource
本標準實施日前,已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青霉素類生產過程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設施,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建筑構造(如車間等)。
3.14新污染源newpollutionsource
本標準實施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青霉素類生產過程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設施,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建筑構造(如車間等)。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自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現有污染源執行表1、表3所列排放限值。
4.1.2自2016年7月1日起,現有污染源執行表2、表3所列排放限值。
4.1.3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新污染源執行表2、表3所列排放限值。
4.2最低處理效率限值
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執行表4所列標準。
4.3其他控制要求
4.3.1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和惡臭污染物的生產工序或裝置應設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凈化后的氣體由排氣筒排放。
4.3.2一般要求排氣筒高度不低于20m,并高出周圍200m半徑范圍的建筑3m以上,不能達到要求的排氣筒,應按排放限值嚴格50%執行。
4.3.3盛放有機溶劑及易揮發溶劑的容器應采取VOCs控制措施。
4.3.4總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的最低處理效率(η)的計算見式(1):5污染物監測要求
5.1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測位置上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控。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置規范的永久性排污口及標志。
5.2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3對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控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技術執行。
5.4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16157、HJ/T397、HJ/T75、HJ732或HJ734規定執行;大氣污染無組織排放的監測按HJ/T55執行。
5.5對大氣污染物的監測,應按照HJ/T373、HJ/T194的要求進行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5.6對大氣污染物濃度的測定按表5所列的分析方法執行。5.7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6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省、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保管理措施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