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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2020-02-27 21:33:12 admin
關于征求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完善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我部組織起草了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現就該標準征求你單位意見,請研究提出書面意見,并于2020年2月7日前反饋我部(電子文檔請同時發送至電子郵箱)。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可登錄我部網站(/)“征集意見”欄目檢索查閱。

聯系人:大氣環境司 莊思源

通信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2號

郵政編碼:100006

電話:(010)65645571

聯系人: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環境標準研究所 王宗爽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外大羊坊8號

郵政編碼:100012

電話:(010)84915203

傳真:(010)84926394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社會公開)

【生態環境部】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促進印刷工業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印刷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附錄A和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

新建企業自20□□年□□月□□日起,現有企業自20□□年□□月□□日起,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中的相關規定。現有企業20□□年□□月□□日之前,其大氣污染排放控制仍執行GB 16297—1996。各地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

本標準是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華南理工大學。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年□□月□□日批準。

本標準自20□□年□□月□□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印刷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印刷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37822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GB/T 4754—2017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 16758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

HJ 38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 194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HJ 583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4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604環境空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644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92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 732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

HJ 734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9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819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 836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HJ 944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總則(試行)

HJ 1012環境空氣和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便攜式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1013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HJ/T 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AQ/T 4274—2016 局部排風設施控制風速檢測與評估技術規范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印刷工業printingindustryGB/T 4754—2017中規定的書、報刊印刷(C2311)、本冊印制(C2312)、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C2319),以及從事印刷復制及印前處理、制版,印后加工的裝訂、表面整飾及包裝成型等生產活動的工業。

3.2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在表征VOCs總體排放情況時,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要求,可采用總揮發性有機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總烴(以NMHC表示)作為污染物控制項目。

3.3總揮發性有機物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對廢氣中的單項VOCs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到VOCs物質的總量,以單項VOCs物質的質量濃度之和計。實際工作中,應按預期分析結果,對占總量90%以上的單項VOCs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出。

3.4非甲烷總烴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以碳的質量濃度計。

3.5無組織排放fugitive emission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包括開放式作業場所逸散,以及通過縫隙、通風口、敞開門窗和類似開口(孔)的排放等。

3.6密閉closed/close污染物質不與環境空氣接觸,或通過密封材料、密封設備與環境空氣隔離的狀態或作業方式。

3.7密閉空間closed space利用完整的圍護結構將污染物質、作業場所等與周圍空間阻隔所形成的封閉區域或封閉式建筑物。該封閉區域或封閉式建筑物除人員、車輛、設備、物料進出時,以及依法設立的排氣筒、通風口外,門窗及其他開口(孔)部位應隨時保持關閉狀態。

3.8VOCs物料VOCs-containing materials本標準是指印刷生產過程中所用的VOCs質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印刷生產過程中所用的油墨、稀釋劑、潤版液、膠粘劑、涂料、光油、清洗劑、顯影液、定影液等原輔材料和產生的廢料(渣、液)。

3.9現有企業existing facility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或備案的印刷企業或生產設施。

3.10新建企業new facility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或備案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印刷企業或生產設施。

3.11重點地區key regions根據環境保護工作要求,對大氣污染嚴重,或生態環境脆弱,或有進一步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求等,需要嚴格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地區。

3.12標準狀態standard state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13排氣筒高度stack height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處的高度,單位為m。

3.14企業邊界enterprise boundary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法定邊界。若難以確定法定邊界,則指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實際占地邊界。

4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1新建企業自20□□年□□月□□日起,現有企業自20□□年□□月□□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生態環境部】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4.2重點地區的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執行的地域范圍和時間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生態環境部】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4.3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對于重點地區,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4.4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除滿足表1或表2的大氣污染物排放要求外,還需對排放煙氣中的氮氧化物(NOx)進行控制,達到表3規定的限值。

【生態環境部】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4.5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的廢氣需要補充空氣進行燃燒、氧化反應的,排氣筒中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式(1)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為3%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

【生態環境部】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中廢氣含氧量可滿足自身燃燒、氧化反應需要,不需另外補充空氣的(燃燒器需要補充空氣助燃的除外),以實測質量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但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得高于裝置進口廢氣含氧量。其他VOCs處理設施,以實測質量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不得稀釋排放。

4.6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筑物的相對高度關系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

4.7當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廢氣合并排氣筒排放時,應在廢氣混合前進行監測,并執行相應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對混合后的廢氣進行監測,則應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嚴格的規定執行。

5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5.1執行范圍與時間

5.1.1新建企業自20□□年□□月□□日起,現有企業自20□□年□□月□□日起,無組織排放控制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

5.1.2 重點地區的企業執行無組織排放特別控制要求,執行的地域范圍和時間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5.2VOCs物料儲存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5.2.1油墨、稀釋劑、潤版液、膠粘劑、涂料、光油、清洗劑等含VOCs原輔材料應儲存于密閉的容器、包裝袋或儲罐中。

5.2.2盛裝VOCs物料的容器應存放于密閉空間。盛裝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裝袋在物料非取用狀態時應加蓋、密封,保持密閉。

5.2.3存放過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裝袋和含VOCs廢物的容器應加蓋、密封,保持密閉。

5.3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VOCs物料應采用密閉管道輸送。采用非管道輸送方式轉移VOCs物料時,應采用密閉容器。

5.4工藝過程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5.4.1調墨(膠)過程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5.4.2印刷、干燥、清洗、上光、覆膜、復合、涂布等過程,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無法密閉的,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5.4.3載有VOCs物料的設備及其管道在檢維修、非正常生產時,應將殘存物料退凈,并用密閉容器盛裝,退料過程應排氣至VOCs廢氣收集系統。

5.4.4企業應按照HJ 944要求建立臺賬,記錄VOCs原(輔)材料名稱、使用量、回收量、廢棄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5.5廢水液面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印刷企業廢水液面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應符合GB37822規定,其中廢水儲存、處理設施排放的廢氣應滿足本標準表1、表3及4.3條的要求,重點地區廢水儲存、處理設施排放的廢氣應滿足本標準表2、表3及4.3條的要求。

5.6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

5.6.1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應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

5.6.2企業應考慮印刷生產工藝、操作方式、廢氣性質、處理方法等因素,對VOCs廢氣進行分類收集。

5.6.3廢氣收集系統排風罩(集氣罩)的設置應符合GB/T 16758的規定。采用外部排風罩的,應按照GB/T16758、AQ/T 4274—2016規定的方法測量控制風速,測量點應選取在距排風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不應低于0.3m/s。

5.6.4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應密閉。廢氣收集系統應在負壓下運行。5.7企業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需要,對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狀況進行監控,具體實施方式由各地自行確定。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參見附錄B。

6企業邊界及周邊污染監控要求

6.1企業應對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6.2新建企業自20□□年□□月□□日起,現有企業自20□□年□□月□□日起,企業邊界任何1h大氣污染物平均濃度應符合表4規定的限值。

【生態環境部】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7污染物監測要求

7.1一般要求

7.1.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HJ 819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訂監測方案,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7.1.2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7.1.3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7.1.4大氣污染物監測應在規定的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后監測。根據企業使用的油墨、稀釋劑、潤版液、膠粘劑、涂料、光油、清洗劑等含VOCs原輔材料以及生產工藝過程,確定需要監測的污染物項目。

7.2監測采樣與分析方法

7.2.1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 16157、HJ/T 397和HJ 732的規定執行。

7.2.2企業邊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排放監測應按HJ/T 55的規定執行。

7.2.3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測定采用表5中所列的方法標準。

【生態環境部】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7.2.4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8實施與監督

8.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8.2企業是實施排放標準的責任主體,應采取必要措施,達到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8.3對于有組織排放,采用手工監測或自動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1h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8.4對于企業邊界及周邊地區,采用手工監測或自動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1h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8.5企業未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屬于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